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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保障承诺

一、经营资质保障

1. 服务商应在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开业条件下,取得相应的开业资质,且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2. 服务商应在店内醒目位置向车主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服务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等。

3. 服务商根据其经营资质类别配备必要的已通过正规专业汽车维修教育或具有一定时间工作经验,具备该行业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

二、流程规范保障

1. 服务商应认真听取车主关于车况及服务要求的陈述,与客户一起完成“环车”检查,查验车辆相关证件,办理交接手续,提醒车主勿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上,车辆交单中应表明或注明车辆外观有损坏的部位和程度,车辆交接单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

2. 车主将车辆交付服务商后,服务商应根据车辆进厂检验结果与客户协商,确定维修作业项目、配件选用方式,以及预计维修费用、在厂维修时间,订立维修合同或托修单。未经车主同意,不做不必要的维修服务工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服务商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征得同意后,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

3. 服务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一系列维修服务。

4. 维修服务完毕后,服务商须对车辆进行细致严格的竣工检验,对经检验合格的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5. 对检验合格的车辆,服务商应做好交车准备,通知客户验收接车,并将作业项目、配件材料使用、竣工检验情况,以及出厂注意事项、质量保证期等内容以书面记录形式告知客户。

6. 服务商应建立维修合同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

三、配件用品使用保障

1. 服务商应建立配件用品台账,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配件及用品;使用可溯源配件,实现产品质量保证和可追溯。

2. 服务商应当将原厂配件、配套售后件、品牌件和修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3. 服务商应当把维修中因损坏而被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交由车主,由车主自行决定处理。

四、收费透明保障

1. 服务商应严格按照约定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配件价格和收费办法核定维修服务费用,并使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维修发票。

2. 服务商应对维修作业的检测诊断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它费用分项计算,合理收费。

五、售后服务保障

1. 服务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服务商应积极按照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和相关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纠纷处理工作。

3. 服务商应做好售后回访工作,及时跟踪车主的车辆使用情况。

六、车主满意度保障

1. 服务商应当自始至终做到礼貌待客,耐心、细致的与车主沟通,及时听取车主意见。

2. 服务商在进行维修服务前应当事先电话联系车主,进行预约,并合理安排资源,减少车主等候服务时间。

3. 维修服务过程中提供车主一些必要的便利性服务。

4. 维修服务完成后按照约定时间及时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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